美国菲斯克根据联邦破产法第11条申请破产
美国新兴电动汽车(EV)制造商菲斯克的运营子公司Fisker Group Inc.于6月17日宣布,已根据联邦破产法第11条向美国特拉华地区破产法院申请破产保护。
菲斯克正在与利益相关方讨论DIP (Debtor-in-Possession)融资和资产出售事宜,但代工生产合作伙伴麦格纳斯太尔(Magna Steyr)的奥地利Graz工厂将继续停产。
菲斯克公司本身及其美国境内外的子公司目前不受联邦破产法第11条的破产保护。
菲斯克将....
菲斯克正在与利益相关方讨论DIP (Debtor-in-Possession)融资和资产出售事宜,但代工生产合作伙伴麦格纳斯太尔(Magna Steyr)的奥地利Graz工厂将继续停产。
菲斯克公司本身及其美国境内外的子公司目前不受联邦破产法第11条的破产保护。
菲斯克将.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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